轨道交通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12-10-24 浏览次数: 2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在院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校党委、院党总支联系广大学生党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带领学生党员和广大同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以培养高境界、高素质、高水平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本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一般以年级或专业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设立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立若干党小组。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七名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人组成;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名。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由政治和业务素质高、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低年级本科生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政治辅导员担任。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建设好公寓社区学生党支部。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本支部学生的思想、作风和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育党员和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增强组织生活效果;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转接组织关系,按时缴纳党费;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一条 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圆满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形成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

第十二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履行党员发展手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 要经常听取学生对学院建设和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系他们的思想、生活,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发挥党组织在公寓社区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公寓社区公共秩序,保证信息畅通。 

第四章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形式,也是党的优良传统。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二个月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课一般每学期一次。

第十六条组织生活制度,是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增强组织观念和党性的重要保证。党员组织生活必须坚持政治性、思想性、严肃性、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同时要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保证每月12次。

第十七条联系群众制度,是党支部建设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党员汇报制度,是党员自我监督和组织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党员一般每季度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第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保证和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轨道交通学院学生党支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若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出入,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规定。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轨道交通学院总支委员会

                           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