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学院学生晚自习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1-19 浏览次数: 92

 

根据《学生手册》和校学风建设要求,现制定轨道交通学院学生晚自习制度如下:
1、晚自习属学院规定正常学生学习活动,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旷课、迟到、早退、随意请假。
2、学生在晚自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如上课、实验、设计、劳动、政治学习、班会、班级活动、讲座、院系大会等。
3、学生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参加任何社团活动、党团活动、学生会活动等。如有特殊情况,需活动负责人向学办提出申请,明确写明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内容、人员。
4、利用晚自习组织班级活动,需班长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写明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内容、人员。
5、学生须按时参加活动,不得提早离开自习教室,活动于7:30分前结束者必须返回自习教室。
6、学生每人每周利用晚自习参加讲座不得超过2次(含2次),每次每班不得超过5人。学生需提前向班委提交书面假条,假条上必须明确写明参加讲座的时间、地点和讲座主题。参加讲座的学生必须按照要求刷卡考勤,团委每学期反馈刷卡考勤记录,记录不符者经核实后按旷课处理。
7、凡病假者必须有校医务室出具的病假单,事假者必须有辅导员出具的事假单(加盖学办公章有效)或经辅导员批准。
8、凡请假者须提前请假,一律不接受口头请假、代为请假和事后补假。
9、未经事先批准擅自离开自习教室,或未经请假批准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10、凡晚自习勤期间被检查发现在寝室者直接按旷课处理。
11、凡迟到或早退两次者按旷课1学时处理(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者按旷课1学时记)。
1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警告处分;20学时者,严重警告处分;30学时者,记过处分;40学时者,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者,开除学籍。
13、有旷课记录的学生取消当学期所有优秀奖励类评定资格(如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学习标兵、学习型寝室、优秀班级、党员发展推优对象等)。
 
附:晚自习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四晚上18:00——20:00
11115111班:C206    11115112班:C208    11115211班:C306
11115212班:C308    11115311班:C304    11115411班:C302
 
轨道交通学院
201111月